小区人行道惊现狗粪陷阱致业主十级伤残!责任咋划分?

2024年1月,在四川江油某小区,“狗粪陷阱”事故导致业主刘某遭受严重伤害,其伤残等级达到十级。该事件迅速引发了关于责任归属的争议,并促使法院作出判决。这一事件及其处理结果,迅速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围绕责任分配的问题,公众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辩论。

意外滑倒成伤残

2024年1月7日,在四川江油的一个住宅区,业主刘某照常外出,不幸在小区人行道上踏上了未清理的狗粪,随即发生了跌倒事件。该意外事故导致刘某的左下肢遭受了十级伤残,后果严重。原本平静的一天,因这堆狗粪,刘某的生活被迫陷入了持续的痛苦之中。

业主索赔告物业

刘某指出,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其应有的清洁义务,致使人行道上出现了狗粪,故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所有责任。鉴于此,刘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赔偿。他坚信,在小区内遭受伤害,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判决引争议

江油法院审理结束后,对案件作出了裁决,决定刘某需独立承担七成责任,物业公司需赔偿剩余的三成。这一裁决一经公布,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对于公共区域发生意外事件,物业公司只需承担较少赔偿责任的情况表示出意外。尽管如此,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亦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认定有说法

_业主东西被偷物业要赔吗_物业告业主法院受理吗

法院判决指出,刘某在此次事件中表现出了极大的疏忽。事故发生之前,老年人和儿童已经安全地通过了该路段,这显示出只需稍加留意即可避免踩到狗粪。然而,刘某身为一名成年人,并未对路面状况进行基本观察,其行为被认定为“疏忽大意”。此外,物业公司也暴露出了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监控录像记录了事件发生当天上午8点56分,物业已对道路进行了清洁作业。但自11点07分开始,有众多业主在此时段内带着宠物狗散步,却未观察到物业人员对此进行巡查或清理。另外,部分监控设备出现损坏,导致无法追踪到狗只的主人。

责任边界待厘清

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考量,《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指出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对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实施适当的清洁作业,但并未强制规定必须达到“零风险”的清洁标准。在本起事件中,物业管理机构已依照规定进行了定期的清洁工作,但遗憾的是,其巡查的周期过长,这已构成服务上的不足之处。在业主方面,法院的观点是成年人需对自身安全负责,即“遭受伤害并不等同于有理”。在诸如因个人疏忽而导致的摔倒等案例中,多数业主被判决需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考虑到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未能有效确认狗的主人身份;若能明确责任人,该人可能将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各司其职共安全

所谓的“狗粪事件诉讼”表面上显得非常荒谬,但实质上却暴露了物业管理与业主在自我约束方面所面临的两大难题。物业管理机构并非万能的“保姆”,不能承担所有的责任;而业主也不是无理取闹的“巨婴”,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双方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共同打造一个和谐安宁的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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